全方位统筹,明确适用范围。周转事业编制是把不能发挥使用效益的闲置事业空编统筹起来科学调配使用,主要用于解决全市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保障阶段性重大工作、优化人员结构等急需补充人员问题。周转事业编制实行单列管理和实名制管理,不是新增的编制种类,与核定事业编制具有同等效力。《办法》规定了申请使用周转事业编制的情形及条件,明确满编或超编单位可申请使用的5种情形以及不得使用或核增周转事业编制的6种情形,推动周转编制配置精准化,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
全流程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按照“市级统筹、规模适度、动态调整、风险可控、总量平衡”的原则,对需要申请周转编制且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或县(区),由其主管部门或县(区)委编委向市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委编办从6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研究提出使用计划,报市委编委同意后下达。核定周转事业编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部门(单位)未来5年内退休人员数量,使用期限为5年。《办法》明确了周转事业编制的入编办理、事后备案、台账管理等,并对收回的6种情形和核销的8种情形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健全流转机制,推动形成周转事业编制可投可收的良性循环。
全环节联动,加强协作配合。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建立周转事业编制管理联动机制,确保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社会保障、财政保障等相关政策衔接到位。在人事管理上,明确将周转事业编制纳入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作为核定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依据。在社会保障上,明确将占用周转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社会保障、职称评聘范围。在财政保障上,明确将使用周转事业编制人员视同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依据使用单位编制类型核定人员和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数额。
全链条监管,严肃编制纪律。周转编制使用管理情况作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以及机构编制报告的内容,评估结果将作为周转事业编制核准、审批用编、收回核销的重要依据。周转事业编制严格按照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程序下达使用,将周转事业编制使用情况纳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范围,严格使用范围及日常管理,并明确了“四个不得”的纪律要求,确保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有关程序规范使用。发现周转事业编制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